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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7

訛稱永久離港 領強積金可被檢控

文匯報 2009-05-27
理財通勝


積哥在快餐店遇上老友阿文,阿文表示過去半年去了澳門工作,間中才回港與家人相聚。阿文想起自己過去一段時已經沒有供強積金,便問積哥:「既然我很少時間返香港,我可否提早取回以往的強積金供款呢?」

積哥說:「阿文,其實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只有在幾種情況下才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包括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等,如果計劃成員本身符合條件,便可向積金局及受託人申請領取強積金。」

積哥補充:「在永久離開香港的情況下,有關的計劃成員須向受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包括准予成員在香港以外某地方無限期居住的證明文件及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

積哥續稱,以他所知,由於近年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領強積金的申請有上升趨勢,積金局已主動調查及跟進可疑個案,並向有關部門包括入境處索取資料,以核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偽。若有足夠證據證明計劃成員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會對違例人士作出檢控。

可判罰10萬及監禁1年

成員如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有關提示已清楚列明在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上。

積金局在今年3月及4月成功檢控三名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的強積金計劃成員,法庭判處該計劃成員罪名成立,分別被罰款5,000元至7,000元不等。

所以,積哥提醒阿文,不能貿然因為去了澳門工作一段時間,而提早取回自己的強積金,若訛稱永久離港去領取強積金可能被檢控,叫阿文切勿以身試法。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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