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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3

公積金與強積金計劃的分別

文匯報 2009-06-03 理財通勝


積哥老友兆威最近到一家體育用品公司上班,由於公司分別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計劃讓僱員加入,他於是問積哥選擇時應該留意什麼要點。其實,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12月實施後,本港大部分僱員已參加了強積金計劃,但有些公司仍保留舊有的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因此仍有不少僱員是公積金計劃的成員。

上班後30天內作出選擇

根據法例,如果僱員入職的公司同時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計劃,該僱主必須在員工上班後的10天內,向員工提供兩種計劃的詳細資料,讓僱員自行選擇。員工作出決定後,必須於上班後的30天內以書面通知僱主有關決定,否則會自動被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積哥解釋,簡單而言,兩項退休計劃主要有下列的分別:

(一)計劃的供款安排

公積金計劃可選擇只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強積金計劃則規定僱主必須供款,僱員則視乎其入息水平而定。若僱員每月有關入息少於港幣5,000元,則不用供款。雙方的強制性供款額均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但以港幣1,000元為上限。

(二)供款投資選擇權

由於公積金計劃由僱主營辦,投資組合由僱主決定,而強積金制度則由僱主選擇強積金計劃,僱員負責揀選計劃內的投資組合。

(三)僱主供款的歸屬

公積金計劃一般設有一個「歸屬比例」,規定僱員可取回權益的最低年限。在強積金制度下,所有強制性供款均即時歸屬於僱員。當然,有關款項按照法例須保存至計劃成員達六十五歲,或在法例容許的特定情況下方可提取。

僱員在強積金與公積金計劃之間作選擇時,應向僱主詳細了解有關計劃的詳情,再選擇切合自己需要的計劃。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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