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2009-07-14 星島財經
監管機構預計在第三季就迷債報告內多項建議,包括引入「投資冷靜期」諮詢市場。據了解,證監會曾就設立冷靜期一事非正式諮詢業界,當中有意見認為在技術上可行,但形式可能類似提早贖回,即投資者在冷靜期內「反悔」,只能按市價退回款項。有證監董事認為,若引入冷靜期,投資者應獲百分百退回本金。
目前保險公司銷售保險計畫時,亦有給予客戶冷靜期,投資者如在期內決定取消參與投資產品,可獲退回本金。
有業界人士指,證監會亦有非正式諮詢業界的意見,其意見認為設立冷靜期在技術上可行,但投資者未必可百分百取回本金,只能以市價扣除行政費用「贖回」有關投資,類似的做法在基金銷售上較常見。例如投資者購入股票掛票據後,在冷靜期內決定退出,但期間產品掛的股票價格下跌,投資者便只能「打折」取回款項。
難百分百退回本金
據解釋,客戶取消參與保險計畫可獲足額退款,是因為保險計畫年期長,保險公司未必立即動用客戶款項投資,反觀大部分金融投資工具都難以做到,何況發行商需要為這些產品安排對沖。以ELI為例,一般最短可在一個月後進行第一次贖回,若投資者在冷靜期內退出,發行商提早至在投資後三日內為客戶安排贖回,在技術上可行,但實際運作上,客戶一般與銀行接洽,便牽涉銷售程序等其他問題。
有證監會董事指,若證監會設立冷靜期機制,但投資者不能獲足額退款,則用處不大,惟業界是否願意接受足額退款就有待研究。他坦言,機制將影響投資產品銷售運作,他說:「例如銷售商應該在冷靜期前落盤,抑或在冷靜期後才落盤,有些產品不能夠即時贖回,所以要討論。」
他補充,投資冷靜期只是監管機構的一項建議,是否落實仍有待諮詢,倘若市場不接受,監管機構亦不會引入。
人格的完善是本,財富的確立是末。
2009-07-14
證監諮詢引投資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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