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的完善是本,財富的確立是末。

2006-12-13

自律團體領導應律人律己,具服務他人心及為僕人之義

《行內人語》近期某個別新樓盤出現大量入票但不成交的情況,營造樓盤非常受歡迎的假像;加上地產商為增加利潤而將樓房「發水」,實用面積跌至六成,政府有見及此,經常叮囑地產界自律,同時因應情況發出最新的指引。須知指引並不等同於立法,既沒有法律效力,惟有靠業 界自律了。

保險經紀界都有兩個自律團體,會員公司是在港執業大中小型經紀行,每年由會員公司選出 執委會成員自行負責會務和監管,保監處通常只會監察自律團體的運作,對團體如何處理會務則不會直接理會,故此若有關自律團體投訴便無從入手,可謂「隔靴騷癢」,根本騷不著癢處。如此看來,自律團體的執委會成員除了必須具備專業知識,還要有高度的管理能力和正確的心態,否則難以履行職責。

筆者聞說某保險經紀自律團體內的執委以監管者自居,專門刻意留難異己或伺機「捉冒失魚」,例如根據法例經紀公司須於年結後6個月內向自律團體提交會計核數報告,團體秘書處曾不單不提示會員遵守,還會「看準時機」,於6個月過去後的第一個工作天給違規會員一張罰款通知書,證明秘書處的辦事效率超人一等。不過,該自律團體卻缺少了正確的心態,就是透過自我監管去提高業界的紀律、素質,當中應包括提示會員依法辦事,而並非以「捉人、罰人」為目的。筆者認為作為業界自律團體的執委既非受薪,就應有服務他的人心和領袖為僕之義,切忌以「謀私弄權」為樂。否則,其自律的能力將受質疑!

若然政府促請業界自律的成效不佳,是否意味須將監管權回收?趁現時還未到此地步,業界
應好好反思,否則難以繼續「享受自律自由」呀!《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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